【负责人解读】《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汪国玲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6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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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总体考虑:

    2016年12月,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我局制定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2017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国家多部门发布《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201810月,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办法》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范围较窄,且制定时间较早,与上述文件精神规定不完全一致。因此,《试行办法》相关内容已不适应上级文件精神,为落实以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试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制定依据及内容简要说明

    (一)修订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等。

    (二)修订内容简要说明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扩大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范围,将“竞争

    主体、招标代理机构”调整为“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

    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将纳入“黑名单”的标准调整为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十八项具体行为。

    三是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

    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规定,将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限调整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信用修复的不得低于6个月。

    四是为体现黑名单联合惩戒作用增加了“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惩戒对象,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五是根据市信用办意见增加“第九条 纳入黑名单标准将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标准适时更新。”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介绍文件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规定“黑名单”制定主体。

    第三条规定“黑名单”定义。

    第四条规定纳入“黑名单”标准。

    第五条规定“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

    第七条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惩戒措施。

    第八条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规定纳入“黑名单”标准将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标准适时更新。

    第十条规定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执行时间。                   

    四、创新举措

    一是扩展了“黑名单”的管理主体范围。

    二是细化了纳入“黑名单”的标准。

    三是该“黑名单”制度为我省目前率先出台的真正意义的失信惩戒制度。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市公管局将严格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真正做到让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者寸步难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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